一、学生落户。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保卫处办理落户手续,迁移证必须与居民身份证各项相符,否则不予落户。
二、教工落户。须本人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及有关落户手续到保卫处办理,迁移证必须与居民身份证各项一致。
三、借用户籍卡时,学生凭学生证、教工凭工作证,原则上必须当天返还。
四、教工调离时,必须先将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婚后不在集体宿舍居住的将户口迁出。学生毕业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户口迁出,退学时,必须先将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五、居民身份证必须在办理完落户手续后由本人到公安部门办理,居民身份证丢失后,到保卫处登记,重新办理。
六、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