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营造宁静、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校园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行人优先,一切车辆礼让行人”的原则,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顺畅、规范有序。
第四条 学校设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校内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单位人员及机动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助学校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第五条 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旅顺校区,中山校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校园道路和停车管理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闭校园道路或进行其他妨碍校园交通的行为,因施工需要占用、挖掘道路须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报保卫处备案,并在校内通知公告。施工部门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后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毁损、遮挡交通设施和标志标识。
第九条 遇有大型活动、接待任务、交通事故或突发事件等情况,保卫处可根据需要对路段采取禁止、限制通行等临时交通管制措施,所有单位、车辆和人员须主动配合、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在停车场、停车位内,禁止在禁停路段停放。
第十一条 非本校公务车辆禁止在校园内过夜停放。因特殊原因确需过夜停放的,须报经保卫处备案并在指定停车场(位)停放。
第十二条 崇德路和尚文路实行常态无车化管理,除特殊情况外,车辆一律禁止停放。
第十三条 地下停车场车辆出入通道禁止行人通行,未成年人进入地下停车场须有成人陪同,地下停车场内严禁吸烟。
第十四条 车辆出入地下停车场须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出入口处,禁止载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地下停车场。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
第十六条 学校采用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管理进校车辆。校内单位和人员的车辆须按要求办理审核备案手续,车辆通过自动识别车牌进出校园。
第十七条 办理公务的外来车辆入校需由校内接待单位自行在手机或网上办理预约手续,仅限工作日当日有效,同一车辆每月预约入校不得超过三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 其他外来车辆(特殊车辆除外)入校实行收费管理,且仅限同一收费口进出。
第十九条 进出校门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特殊路段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第二十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一律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二十一条 车辆通过路口、坡路、人行横道、人流密集路段,应减速慢行,礼让行人。
第二十二条 禁止外来车辆穿行校园和进校停放。禁止摩托车、三轮车、电动车(按照《交通法》认定为机动车辆的)进入校园,工作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 校内单位举办会议、活动的外来车辆需入校的,举办单位应在办理活动审批时一并申报,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并按限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行驶和停放车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载货汽车入校原则上采取限时限行措施,
每日6时30分至8时,10时30分至11时30分,16时30分至18时30分,其他时段禁止所有载货汽车、拖挂车入校及在校园内通行。特殊情况确需通行的,由用车单位按要求提前3天向学校保卫处提出报备,经批准后统一由学校东门或北门进出。因保障学校工程等特殊情况,确需在上述限行时段通行的载货汽车和拖挂车,须提前到保卫处报备。载货汽车出校门时,驾驶人应主动出示出门证,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五条 载有危险品的车辆入校,须由校内单位报保卫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校,并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辆将依据《交通法》第119条规定来认定,进校须主动礼让行人,禁止与机动车抢道。
第二十七条 禁止酒后骑车或骑车带人,不准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不准互相追逐和曲线行驶,转弯时应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行。
第二十九条 非机动车辆须有序停放在指定地点。保卫处将对乱停、乱放、未上锁、长期不使用的无主车辆,定期予以清理。
第五章
行人管理
第三十条 进入校园的人员应自觉服从门卫工作人员检查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行人应在校园道路上走人行道;通过校门、路口或横穿道路时,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指示标志确保安全后通行。
第三十二条 行人在校园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在道路上追逐嬉闹、多人并行、接打电话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龄前儿童在校园内活动须有家长带领和看管。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并向保卫处报告,服从执勤人员管理,配合做好现场保护。
第三十五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尽快撤离现场,恢复道路通畅;如造成人员伤亡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经调解不成的,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或不服从执勤人员指挥和管理的,执勤人员有权对驾驶人进行提醒、批评教育和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理,校内车辆将被限期禁止入校,视情节轻重设定7至30日禁入期限,外来车辆将被列入“黑名单”,禁止再次入校。
第三十七条 严重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服从执勤人员管理态度恶劣的,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的,校内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校外人员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规占用消防通道、恶意拒绝移动车辆造成交通堵塞、长时间违停且无法联系到驾驶人的,保卫处有权采取拖车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车辆损失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伪造材料、弄虚作假办理校内通行手续的,本车取消进校资格,并按本规定追究审核单位责任。
第四十条 预约校外无关车辆进校的,校内预约单位将被取消预约权限15日。被预约外来车辆将被列入“黑名单”,禁止再次入校。
第四十一条 伪造、涂改、套用机动车号牌或临时通行证件进校的,本车取消进校资格,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在平安校园建设工作量化考核中,学校将对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扣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将对二级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学校平安校园建设工作考评,对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经学校2018年第29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原有规定同时废止。国家、省、市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大连外国语大学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外国语大学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