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管理,有效控制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和在校园停放,营造宁静、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交通环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交通管理规定,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管理。
第三条 学校委托运营商进行收费和车辆管理。运营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详见停车场入口处的公告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收费。
第四条 本规定的停车收费是指因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占用学校场地所发生的资源占用费,学校不承担车辆的损伤、丢失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旅顺校区。中山校区、教师公寓可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相关办法。
第三章 车辆类别
第六条 A类车
(一)公务车辆。公务车辆是指车辆行驶证车主为“大连外国语大学”的车辆。
(二)教职工车辆。教职工车辆是指在职及离退休教职工(含事业编、非事业编、合同制人员,以上人员均以学校人事部门登记的工资号及校园一卡通为准)、各二级单位自聘人员(以合法合规的劳动合同及校园一卡通为准)所拥有的小型车辆。
(三)教工班车和学生班车。教工班车和学生班车是指仅承担我校教职工上下班和学生日常出行的车辆。其余车辆作为C类车辆管理。
第七条 B类车
B类车辆是指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含在职)、校内单位外聘教师、在职教职工配偶或子女或父母(仅限给一位办理)、学校组织的超过3个月的各类培训(学习)等人员所拥有的小型车辆。
第八条 C类车
C类车辆包括租赁住户、商贸业户、物流快递、物资配送及与学校长期合作单位人员等校外车辆。
第九条 其它类车辆
其他类车辆是指各类经过同意临时进校的校外车辆,包括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各类工作用车、校内施工车辆及经学校核准的车辆。
第四章 校门管理
第十条 校门实行分类管理,即南门两进两出(无人收费智能管理)、东门两进两出(人工收费管理)、教师公寓两进两出(无人收费智能管理)。校区和教师公寓为两个独立的管理系统。
第五章 通行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采用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来管理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
(一)A类、B类车辆由保卫处在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备案、定期审核,通过识别车牌自动进出校园。
(二)C类车辆经保卫处审核认定后,可自愿选择缴纳固定费用或计时交费,在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备案,按指定出入口进出校园。
(三)其他类车辆需通过识别车牌号码确认进出校门时间,计时交纳停车费,且仅限同一收费出入口通行。特种车辆将根据工作任务需要进出校园。
(四)通过车牌识别自动进出的车辆必须在智能交通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由保卫处予以审核备案。保卫处定期对智能交通管理系统中登记的车辆进行复核。严禁使用虚假材料登记备案,一经发现,取消当事人车辆登记为A类、B类车辆的资格,同时当事人需按本规定相关条款补缴停车费用。
(五)外来办公车辆由校内接待单位通过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进行预约登记,保卫处审核,在规定时段内免费通行。
(六)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必须经管理人员同意,无正当理由或与学校无关的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七)在校内场所召开大型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相关单位须提前联系保卫处集中办理通行凭证及停放申请。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将委托运营商进行收费管理,运营商将按照“大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向大连市物价局申请,具体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批复为准。
第十三条 A类、B类车辆暂不收费,其他类特种车辆免费,外来车辆被认定为公务办事的免费。
第十四条 按不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C类车辆暂按300元/月或3000元/年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其他类车辆(特种车辆除外)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停车15分钟内免费(仅限同一收费出入口进出)。
第十六条 出租车不得进入校园。确属需要,经门卫查证且办理接送客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在校园内未超过15分钟的不收费,超过15分钟的按规定计时收费。
第七章 车辆授权及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A类和B类车辆每次授权期限为两年。申请办理A类公务车辆、A类教职工车辆、B类车辆者,分别填写相应的《大连外国语大学A类公务车辆信息登记表》《大连外国语大学A类教职工车辆信息登记表》《大连外国语大学B类车辆信息登记表》(附件1—3),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6)。
第十八条 因车辆变更或车主调离学校的,应及时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授权变更手续,并填写《大连外国语大学机动车门禁登记信息更改申请表》(附件4)。
第十九条 上述车辆在授权期满前1个月,申请人应填写《大连外国语大学机动车门禁使用延期申请表》(附件5),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车辆授权期满未办理延期者,系统自动将其变更为临时车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一)申请车辆属被盗或存在所有权争议等问题的;
(二)申请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
(三)申请人(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办理所有类别车辆通行证明的,必须符合“三证合一”原则,即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明相关证件,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办理;
(五)学校认为应当不予办理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于办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查实后取消办理资格。出现以下情况三次的,A类、B类车辆将转为临时车辆,C类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一)不按校园规划的交通标识标线行驶的;
(二)超速10%以上的;
(三)随意鸣笛的;
(四)不在规划停车位停放车辆、堵塞消防通道等违章现象
的;
(五)违反学校交通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日常管理过程中,给每位办理通行证明的车辆建立档案,违法行为将通过短信或者邮件等形式告知车辆登记者,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不服从安保或门禁等管理人员管理,恶意损坏门禁系统相关设备的,除照价赔偿设备维修费外,产生民事或刑事责任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同时,取消其车辆授权并禁止进入校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教师公寓的机动车辆管理由学校物业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平安大外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大连外国语大学机动车辆出入校园管理暂行规定》(大外校发〔2018〕234号)文件同时废止。
大连外国语大学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