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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外国语大学校园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25-05-13    编辑:     来源: 保卫处(党委保卫部)     点击:

为建立和保持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深入推进我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工作,应对各种风险挑战,营造良好的内外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加大源头治理和机制建设,坚决维护政治安全,建立健全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积极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优化教书育人环境,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央、省、市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公安部、教育部、公安厅、省教厅关于校园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是全校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是学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培养人才的重要保证,也关系到全校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

第二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总负责、负全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以及联系基层单位的综治责任。各部门(单位)党政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学校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安全稳定的校级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党政办公室和保卫处(党委保卫部)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协调、检查、监督学校安全工作。

第四条 校园治安管理工作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确保校园治安安全”的方针,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园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对师生员工、临时务工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和校规校纪及“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四防”能力,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要按“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单位)人、财、物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七条 学校保卫处(党委保卫部)是维护校园安全的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各单位应支持配合校保卫处履行职责。

第八条 坚决打击危害社会、危害师生员工身心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 校门管理

第九条 学校大门由保卫处派保安24小时值守。上岗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门禁制度,要仪表端庄,文明执勤,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门卫值班室要布置得庄重明洁,通讯完好,各项规章制度悬挂齐备。

第十一条 进入校门的各类人员应主动配合接受门卫执勤人员检查。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辆出入校门时,应自觉下车推行。

第十三条 携物出门要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经过门卫执勤人员认真查验后,物证相符方可放行,有嫌疑的扣留审查。

第十四条 给学校有关单位送、拉货物的各种车辆,凭送货单或采购单查验后入校。

第十五条 出租车原则上不准入校。有危重病人或笨重物品等特殊情况的,经门卫执勤人员查证同意后方可入校;救护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可直接进入校园,门卫应主动给予配合,行人及其他车辆应主动避让。

第十六条 出入校门的车辆要谨慎慢行,凡撞坏门禁等交通设施,由肇事者承担设施维修或更换的费用;禁止翻越、破坏校门设施。

第十七条 夜间进入学校内部人员及车辆,要向门卫执勤人员说明情况,方可出入。外部人员及车辆无特殊情况禁止入校。

第十八条 国内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采访介绍信和本人记者证,经学校宣传统战部同意后,方可入校采访。

第十九条 外籍人员、港澳台地区人员来校进行公务活动,应经学校领导、相关部门同意或邀请,告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条 进入校园内的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身份不符和危害校园治安秩序的活动。

第三章 校园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保持整洁的校园环境,校园张贴的广告、布告、通知、通告等宣传品要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张贴宣传。未经允许禁止在校内张贴各类宣传品。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校园内张贴或散发大、小传单及反动宣传品。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设立摆摊从事经营性活动。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引进或设立的经营部门,要持有营业执照,在指定区域内经营,不准随意出摊或流动叫卖。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引进的营业性实体或在校园内施工的工程建筑、工程维修等单位,必须与其主管单位签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并自觉接受学校保卫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校园内饲养宠物狗,不得践踏、破坏草坪、攀折花木、随地吐痰、抛撒纸屑、污物、污水,不准破坏和翻越围墙。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学校重点部位会客。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作息制度。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在熄灯时间后,不得进行文体娱乐活动,学生不得在宿舍外逗留。

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内举办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大型文体活动,必须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组织者应提前告知学校主管部门和保卫处,说明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范围和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集体和公共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分工与责任:全校性活动,由主办单位和保卫处共同负责;各部门组织的本部门活动,由组织单位负责,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条 教职工、学生自行成立的学习、学术、刊物出版等民间社团组织,组织者必须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成立组织的目的,活动内容、时间、地点、范围、人数、负责人简历等。批准后,方可组织活动。

第三十一条 校园内集会、讲演、讲座、报告和民间社团组织的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大政方针。不得反对或影射攻击国家制度,不得宣传或从事宗教、迷信活动,不得干扰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组织的各类活动,必须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进行与申报内容不符的活动。

第四章 学生公寓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由后勤服务集团公司负责管理,学生公寓楼设值班室,实行昼夜值班制,值班人员负责本楼安全等工作。学生公寓各室选一名学生任室长,负责本室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内做饭、乱接电线、使用电热器等。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公寓要建立昼夜安全值班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爱护公物,提高警惕,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和卫生工作,严禁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第三十七条 保卫处负责学生公寓外围的治安巡逻任务。

第五章 公共场所管理

第三十八条 校园内公共场所是指风雨操场、运动场、图书馆、食堂、综合服务中心、公用教室、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等供学校内部人员学习、休闲、娱乐、锻炼、生活服务和对外开放的场所。公共场所按“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必须有专人负责治安、消防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治安、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和防范设施,规章制度要公布于众,存放有贵重器材设备的公共场所,要实行安全值班制度。

第四十条 凡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的制度,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禁止吸烟、起哄、打闹;禁止爬墙、翻窗闯门、踩踏翻越桌椅;禁止乱涂乱画;禁止乱动消防设施。

第六章 财务、物资、设备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严格财务室、库房、保险柜管理,明确安全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财务当天收缴的现金当天存入银行,库存过夜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存取现金需要保卫处人员随行押运。

第四十三条 相关单位、部门管理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设备,要建立保管、使用、借用、消耗、检验、报废、安全操作等规章制度。贵重设备要专人保管,定点存放、定期检查、防止损坏丢失。

第四十四条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要按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保证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销毁过程中的安全,禁止违章操作。

第四十五条 对国旗、校旗、系旗要严格管理,专人保管,不得随处乱放,使用上述物品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对校园内印刷、复印、打印设备和计算机网络要严格管理,各单位、部门要建立保管、使用、操作等规章制度,指定专人管理,严防利用上述设备进行不法或不健康活动。

第四十七条 财务处及重要部位等要有防火、防盗、防破坏的安全防范设施,实行值班制度。

第七章 重点安全部位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重点部位的确定由党政办公室提出,校领导审定,报大连市相关部门批准、备案。确定的重点部位必须建立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实行安全责任制和值班制。

第四十九条 重点部位是指对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起决定性作用或重要影响的部位。分为要害部位、重点防盗部位和重点防火部位。

第五十条 重点部位要严格管理,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责任制,重点部位的安防设施要经常检查、维护,保证其功能良好。除工作需要外,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重点部位。

第五十一条 要害部位的工作应由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技术上能胜任的人担任,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第五十二条 重点部位各类警示、提示标志必须齐全醒目,灭火、防盗器材及设备必须齐全配套。

第五十三条 学校领导和保卫处要有计划地、经常性地对重点部位进行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自查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容易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部位,主管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做到一旦发生意外,能及时进行补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五十四条 保卫处要定期了解重点部位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建立重点部位档案,全面记载每个部位申批文件、部位位置、建筑结构、工作人员、物资设备情况、属性、已有的规章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及历次安全检查整改记录等全面反映该部位管理状况的文件资料。

第八章 学校经营场所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条 凡在学校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场所,必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同时具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执照,在指定地点按规定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

第五十六条 各种经营场所的经营户必须遵章守法,必须保障师生员工的食品卫生安全,禁止制售、出租、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变质和过期商品;禁止在校内叫卖、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需要改变经营项目必须经过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第五十七条 校产房屋用于经营的,一律由学校职能部门审批后在指定地点办证经营。

第五十八条 经营户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广告,乱挂横幅等;禁止露天摆摊经营;禁止在装修时改变原房屋结构。

第五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线,不准违章用电、用火、用气。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第六十条 经营者运送货物的车辆必须到保卫处登记备案,进出校门要自觉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六十一条 经营者要主动配合学校保卫处及相关部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在接受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第六十二条 经营者发现违法犯罪情况时,应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对有关情况的调查。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人员及外来单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大连外国语大学消防管理相关制度,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防火险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四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严禁堵塞教学区、办公区、学生公寓、教工公寓区的人员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禁止停放车辆。

第六十五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准损坏和随意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消防灭火器、消防水带及枪头、消火栓等)。禁止非火警火灾使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六十六条 配置在各单位、部门所辖范围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该单位、部门有保管、检查和维护的责任和义务。如若损坏或丢失,及时通报保卫处。

第六十七条 发现火警应及时报警,说明起火的准确位置和起火材料。

第十章 技防安全管理

第六十八条 技防安全应必备基本的通讯设备、办公设备、防盗报警系统、防火报警系统以及全方位的监控系统等技防设施。

第六十九条 学校车辆管理系统、监控系统由相关部门负责技术保障。

第七十条 学校的车辆管理系统、监控系统使用权归属学校保卫处。保卫处负责监控系统资料的保密工作,为防止泄密和资料丢失,保卫处负责人是监控系统的最高管理员,拥有管理和限制其他级别管理员查看监控范围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如需查看、拷贝、调用监控资料,必须经过保卫处同意。

第十一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七十二条 加强校园网络的统一管理,严格按要求做好各项防范和保密工作。

第七十三条 学校入网用户使用网络时必须按照管理部门要求进行登记注册,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好账号和密码,并对其安全负责。

第七十四条 加强入网计算机的防病毒和安全的保密措施,定期升级病毒码及杀毒引擎,按时杀毒。发现病毒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汇报,统一清楚病毒。

第七十五条 入网用户不得从事危害学校网络安全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十六条 必须做好防火、防潮、防雷、防盗、防尘和防泄密等措施,重要文件和资料须做好备份。

第七十七条 加强密级文件须的保管,落实安全责任制,密级文件应在专门的设备上进行操作,不得在接入网络的计算机上进行操作和发布。

第十二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进出学校车辆的登记录入和审核以及校内道路交通指示标志、标线的设定。道路交通标志和设施由保卫处提出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后勤服务集团负责道路及路灯的维护管理;校园所有人员要爱护道路和道路设施,损坏者照价赔偿,故意破坏者要承担相关责任。学校各部门有义务协助学校保卫处做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九条 进入校内的机动车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则,按交通指示标志、标线行驶,不得在禁行区域内行驶。如特殊情况工作需要,需经保卫处批准。

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禁止鸣笛。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其中货车、摩托车、电瓶车等车辆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第八十一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占用校内交通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时,施工部门需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相关交通设施和清除施工垃圾。

第八十二条 所有机动车须在学校划定或指定的停车场、停车位有序停放。禁止一切机动车在主干道、消防通道、人行道上、绿地内等区域乱停乱放(学校大型活动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八十三条 爱护校内的交通设施、装置,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交通设施、装置。

第八十四条 对校内道路上机动车辆的违规行为,第一次给予提示,第二次给予警示(通报车辆驾驶人所在部门),第三次通过校园网对个人和所属部门进行通报。

第八十五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参照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执行,并报保卫处。如果涉及校产损失,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财产损失评估和处理。

第十三章 暂住人员管理

第八十六条 来校内务工、经商、居住十五日以上者,均纳入暂住人员进行管理。

第八十七条 相关单位在招聘引进上述人员时,必须坚持“先审查,后录用”的原则,进行较全面的调查了解,把好人员录用关。

第八十八条 聘用单位应到保卫处领取相关暂住人员登记表,办理校园临时出入证。

第八十九条 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相关单位领导要经常检查本单位用工人员的情况,指定专人负责对他们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务工人员个人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十条 后勤服务集团要与各经营业主签订《用工人员治安管理责任书》。治安管理责任书一式三份,双方各保留一份,保卫处备案一份。

第九十一条 各经营业主及务工人员要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九十二条 加强对务工人员法制教育。主要是法律、校规校纪、安全知识等教育,使他们知法守法,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行为规范。

第九十三条 对务工人员中发生的问题,属于民事纠纷的,由用人单位进行调解,学校保卫处协助。调解不成的可到派出所报案。

第九十四条 务工人员在校期间,不得随便走窜教学楼、办公室、实验室、学生宿舍,以免影响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违者由保卫处会同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十五条 务工人员出入大门,必须严格遵守门卫制度。携带公物出门时,必须持有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或出门证。否则,门卫人员有权扣留并报保卫处查处。

第九十六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的直接责任者,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章 其它

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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