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综治委、公安部、教育部关于维护高校校园治安秩序的文件精神,落实大连市内保条例,确保校园安全,优化育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园安全管理要遵循“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贯彻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实行治安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保卫处是校园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安机关指导和学校领导下,对学校治安保卫工作依法进行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学校和上级公安机关关于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决定,搞好校园治安管理。
(二)检查指导学校各单位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加强治安保卫的基础建设。
(三)提出安全防范整改意见,采取预防措施,消除治安隐患。
(四)协助公安部门查处各类案件,打击校园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对门卫、巡逻队进行教育管理,加强防范,做好节假日值班。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对搞好单位内部和校园治安管理负有主要责任,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各个时期对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及“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自防能力。
(二)制定预防单位内部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方案。
(三)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的措施,做到组织健全,责任到人,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四)积极调解内部纠纷,及时开展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五)保护刑事、治安案件、火灾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并及时向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查处相关案件。
(六)发动本单位师生员工积极参与校园治安管理活动,维护校园安全,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第四条 为加强群防群治,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学校建立志愿者队伍,选拔思想好、作风正、有责任感的志愿者组成,设正、副队长各1人,队员若干人,在院保卫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搞好治安联防,维护校园秩序,及时制止突发治安事件,调解学生中发生的各类纠纷。
(二)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向保卫处报告,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三)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四)经常向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四防”安全教育,提高同学们的法制观念和自防意识。
(五)及时制止和举报在校园内从事任何非法经商行为,及时清除各类野广告。
(六)组织学生开展维护校园秩序活动,完成保卫处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全院师生员工对维护校园安全人人有责,其主要义务是: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校规、校纪,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二)保护学校公共财物,关心学校安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发现不安全苗头及时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检举揭发坏人坏事。
第六条 为确保校园秩序与安全,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做如下具体规定。
(一)未经校领导批准和保卫处同意,私人及外单位车辆夜晚不得在校园内停放。
(二)未经校办同意,保卫处备案,任何个人、单位不准在校内设摊经商。
(三)不准在校园内养狗和遛狗。
(四)不准在校内乱贴各类广告。
(五)不得将自己的亲友安排在办公室住宿。
(六)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留外来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
(七)不准在学生宿舍、教室、办公室内乱拉电线、使用各种加热器。
(八)不准在学生宿舍内饮酒、打麻将。
(九)不准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
(十)不得损坏学校的教学设备及公共财物。
(十一)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将学校教室借给校外人员补课或它用。
(十二)经学校同意对外出租的房屋,签约前必须到保卫处登记备案。
(十三)禁止师生员工在校内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十四)不准传播观看、制作、复制、出售、下载“法轮功”及淫秽书画等。
(十五)不准在阅览室用物品占座,不准在教室存放贵重物品。
(十六)学校有关部门在校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种大型活动,必须事先通知保卫处,并指定安全负责人及说明有关情况。
(十七)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和车辆,必须服从门卫的管理,积极支持门卫的工作。门卫询问和检查证件时要如实说明情况,主动出示证件,不准以任何借口刁难和辱骂门卫人员。
(十八)出租车未经门卫许可,一律禁止进入校园,外来办公车辆,必须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院内。
第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积极参与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适时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违反第六条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者,视情节和态度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给予行政处分。
(三)给予经济处罚。对于打架斗殴、扰乱校园治安秩序,对于盗窃财物,移交公安部门给予罚款或治安行政拘留。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